(2017)苏0281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孟祥安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安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5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安,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华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282-9号601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4月13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卢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安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8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安及其辩护人卢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祥安与被害人彭某1家居住较近而相互熟识。被告人孟祥安利用有机会与被害人彭某1(女,2007年12月26日生)独处之际,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间,在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285-19号个体棋牌室门口、棋牌室门口停放的苏L×××××车内、陆瓠西路282-5号602室西北角房间被害人彭某1住处,3次采用摸阴部附近、臀部等手段,对被害人彭某1实施猥亵。2017年4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孟祥安采用钥匙配开锁的方式进入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282-5号602室西北角房间被害人彭某1家,被被害人彭某1家父亲发现,被告人孟祥安不能说出正当理由,经报警后被警方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祥安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彭某1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安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配开锁钥匙照片及扣押决定书、清单,收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殷某、彭某2、李某等人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孟祥安对作案地点辨认及与被害人彭某1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孟祥安的辩护人当庭提出:1、孟祥安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2、孟祥安明知被害人家某报警没有逃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系初犯,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并得到谅解。综上,建议对孟祥安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安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确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孟祥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补偿并获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祥安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孟祥安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孟祥安多次猥亵被害人,尽管未造成被害人直接人身伤害后果,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其父母亲的证言笔录均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较严重的精神伤害,不能说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的该意见避重就轻,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归案情形可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孟祥安于案发当晚认为被害人父母均不在家,遂采用钥匙配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被被害人父亲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母亲也即时赶回家中,被害人家中及门口附近空间窄小,被告人与被害人家系熟人关系,无法脱逃,且被告人归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并未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教育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孟祥安的归案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审 判 长 周玉萍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