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文极、临海市建国再生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极,临海市建国再生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极,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建国再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建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73763J。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7)浙1082财保2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裁定冻结本案被执行人临海市建国再生塑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极与被执行人临海市建国再生塑胶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海市建国再生塑胶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海市建国再生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