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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志和与烟台天池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和,烟台天池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739号原告:于志和,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良,山东弘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天池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栖霞市松山镇。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被告: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栖霞市松山镇郝家楼村东。法定代表人:王秀玲。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衣龙飞,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志和与被告烟台天池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志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