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7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贞奎与刘继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贞奎,刘继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20号原告何贞奎,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4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兴琴,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1日,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刘继才,男,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贞奎诉被告刘继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贞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贞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何贞奎承担。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