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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国柱与朱乃军、陈娟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柱,朱乃军,陈娟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119号原告:倪国柱,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朱乃军,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娟珍,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倪国柱与被告朱乃军、陈娟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