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国柱与朱乃军、陈娟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柱,朱乃军,陈娟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119号原告:倪国柱,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朱乃军,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娟珍,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倪国柱与被告朱乃军、陈娟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