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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亚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615号被执行人王亚峰,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王亚峰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王亚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亚峰继续退赔未退出的赃款赃物计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二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郭晓军人民币二百六十二元,发还被害人薛某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三、作案工具海王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由如皋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王亚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由汤雪飞执行后转杨莉莉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退脏1562,执行费50元(未预缴)。执行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2月、7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委托东台市人民法院调查王亚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亚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涉财产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