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与李红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李红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084号原告: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号,注册号500230600291671。经营者:冉小松。被告:李红国,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与被告李红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于同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丰都县可可爱亲母婴生活馆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隆应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