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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莫田妹、广州市海珠区晖铖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田妹,广州市海珠区晖铖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田妹,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广州培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同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晖铖超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路**号首层自编之二。投资人:王瑞龙。上诉人莫田妹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晖铖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1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田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