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英环与曹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英环,曹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徐英环,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曹振华,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徐英环与曹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95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徐英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曹振华未按协议履行,则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