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华俤、林妹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俤,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籍贯: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廖生营,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妹妹,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籍贯: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晋安区,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为一,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籍贯: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为平,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捷飞,男,1959年6月2日出生,籍贯:浙江省诸暨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捷飞于2017年3月9日到光泽车站派出所投案并被寄押在福建省光泽县看守所,于2017年3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温雪生、慕天笑,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朱为一、刘捷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俤及其辩护人廖生营,被告人林妹妹。被告人朱为一及其辩护人朱为平,被告人刘捷飞及其辩护人慕天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朱为一、刘捷飞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林妹妹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陈华俤提供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无名棋牌室,被告人朱为一提供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单元房、被告人刘捷飞提供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无名麻将馆,约定各占25%的股份轮流在上述三个场地以玩麻将牌“拔饼”的形式合伙开设赌场。2017年1月10日17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无名棋牌室内,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徐某等20名正在利用麻将饼以“拔饼”方式赌博的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具麻将饼36张、筛子3粒、缴获赌资人民币125052元,从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身上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6740元,从放贷人员曾某身上缴获用于发放的高利贷现金人民币26900元。截至抓获,四名被告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书、常住人口信息、病历、提取笔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暂时扣押财物收据、函、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徐某、曾某、陈某1、陈某2、古某、林某1、朱某、林某2的证言;3、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朱为一、刘捷飞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朱为一、刘捷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华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华俤系初犯,在案发前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华俤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愿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妹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朱为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开设赌场时间不长,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罚。2、被告人朱为一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朱为一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朱为一系初犯、偶犯,且上有老下有小,母亲正住院治疗,鉴于其家庭的特殊性,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捷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捷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有限,应认定其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捷飞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刘捷飞系初犯,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且愿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捷飞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朱为一、刘捷飞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林妹妹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陈华俤提供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无名棋牌室,被告人朱为一提供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单元房、被告人刘捷飞提供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无名麻将馆,约定各占25%的股份轮流在上述三个场地以玩麻将牌“拔饼”的形式合伙开设赌场。2017年1月10日17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金晖新村一无名棋牌室内,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徐某等20名正在利用麻将饼以“拔饼”方式赌博的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具麻将饼36张、筛子3粒、缴获赌资人民币125052元,从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身上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6740元,从放贷人员曾某身上缴获用于发放的高利贷现金人民币26900元。截至抓获,四名被告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被告人刘捷飞于2017年3月9日到光泽车站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当日被临时羁押在光泽县看守所,于2017年3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朱为一、刘捷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提取到案的赌具、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书、常住人口信息、病历、提取笔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暂时扣押财物收据、函、情况说明、福建省政府非税收人票据、证人王某、徐某、曾某、陈某1、陈某2、古某、林某1、朱某、林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俤、林妹妹、朱为一、刘捷飞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华俤、朱为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捷飞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故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华俤、朱为一、刘捷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积极缴纳罚金,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捷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捷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捷飞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成立条件。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各占25%的股份,仅仅因分工不同,但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刘捷飞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林妹妹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身患癌症,故依法对被告人林妹妹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林妹妹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林妹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朱为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捷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饼36张、筛子3粒、赌资人民币12505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40元、缴获的用于发放的高利贷现金人民币26900元,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华俤、朱为一、刘捷飞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各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妹妹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林 玉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玉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