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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兴国与黄宗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国,黄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国,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黄宗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宗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宗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宗俊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源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