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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胡小六与确山县盛阳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六,确山县盛阳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351号原告胡小六,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确山县盛阳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411725000007421法定代表人张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六诉被告确山县盛阳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六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六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胡小六负担。申请财产保全费420元全额退还给��告胡小六。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