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张小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张小林,杨阳,南昌美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邹涛,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02991-6。负责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林,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阳,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南昌美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2栋A单元9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0962-2。法定代表人:邹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涛,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娟,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执1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昌美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邹涛、黄娟已达成还款协议并逐步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美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邹涛、黄娟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娟名下位于樟树市沿××(香樟外滩)××区××室住房(产权证号:A1××33)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美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邹涛、黄娟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娟名下位于樟树市沿江路(香樟外滩)D区1栋2-602室住房(产权证号:A1××3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黄洪涛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