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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金彦与宋旭阳、宋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彦,宋旭阳,宋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082号原告赵金彦,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新彦,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旭阳,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宋琰,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彦与被告宋旭阳、宋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钰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