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阳与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初33号原告赵阳,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连云梦,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宋传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刚,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颜文静,女,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诉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赵阳以“陆续取得新的证据,为重新确认责任主体”为由,申请撤回对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阳负担。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