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华世展业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世展业展览(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117号原告华世展业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曈里村村委会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林建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开区京九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田新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华世展业展览(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原告华世展业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世展业展览(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华世展业展览(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修文审 判 员 曾小平人民陪审员 肖良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审 判 长 殷 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