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与付彦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支行,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1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支行,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姜冬梅,行长。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丁艳玲,经理。被执行人付彦娟,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给付有限公司饶河支行与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可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524民初4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