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郎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后某某,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9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8日,大专文化,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高中文化,甘肃省岷县人,农民。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辩护人何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2日,大专文化,甘肃省岷县人,农民。岷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某某诉被告人郎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甘1126刑初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郎某某、张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自诉人系某县村干部,二被告人系某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下午6时许,自诉人后某某等人因土地问题与张某某家人吕某某发生纠纷并形成打架。得知打架情况后,被告人郎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并与自诉人后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郎某某持三角铁将自诉人后某某腰部戳伤。后某某受伤后到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12215.38元。经岷县人民医院诊断,后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合并脑震荡;创伤性牙齿脱落;左侧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出院后医嘱:休息壹月、避免剧烈运动、不适随诊。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自诉人、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自诉人、被告人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2、自诉人后某某的陈述,因为某开养殖场的人圈了某村草山,2016年7月16日17时左右,他和村干部付某某、包某某、后某某就去看,后面就发生了打架,后某某被打伤。后面又来了某派出所民警及十几个某里人,他们正准备说情况,张某某和儿子、女婿三个就把他撕扯住,绊倒在地上,在他身上乱打。用的是三角铁、木棒,主要打在他的腰里了。3、被告人郎某某供述和辩解,那天下午7点左右,他从地里出来,在公路旁边看见吕某某趴在地上,吕某某说自己被羊场里的人打了,自己已经报案了。他就和吕某某在路边等派出所的民警。过了一会儿,张某某和张某某及派出所民警就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就去了解情况,他和张某某就跟着过去了,这时张某某的父亲就过来指着一个申都的人说把自己打了,张某某就冲过去要打那人,这时申都乡的一个穿着黑色衣服和一个穿着白色半袖衬衣的人就挡住了张某某,和张某某撕扯在一起,相互厮打起来,他过去将申都那个穿白色半袖衬衣的人从胳臂上拉住扯了一下,这个人就要打他,他就从地上捡起了一根1.5米左右的树桩,准备要打那个人,被另外三个申都乡的人拉住了,一个小个子的人就将他手里的树桩夺走了,一个大个子的人就将他的胳膊拧到了身后,另一个人将他后腰上打了一拳。后面他到附近的草地上捡起一根2米左右红颜色的三角铁,他看到穿白色半袖衬衣的那个人和某乡的人在互相打架,他冲过去就将穿白色半袖衬衣的那人用三角铁捣了一下,他没注意捣在什么部位了。他原本是去拉架的,在拉的过程中被申都乡的一个人打了,他也就打了对方,他和那些人之间没有矛盾。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那天下午6点左右,他听说家里人被申都那边的人打下了,就和张某某、汪某某一起去看,到现场后他丈母娘后某娥害怕他和申都乡的人打成架呢就把他拉住了。后面申都乡的就和某乡的打成架了,具体怎么打的,当时距离比较远,他没看清楚。5、证人宋某某证言,2016年7月16日那天,后某某、后某某、付某某、包某某四个人到他羊场来说有事要找张某某,他因为有事先离开了,后面有人给他说后某某和张某某等人打成架了。听说打架是因为张某某占用某村草山建厂的事情引起的。6、证人付某某证言,2016年7月16日下午,他和后某某、包某某等人看见他们村的地方被圈起来了,他们就找到圈起来的院子里,和院子里的女人吕某某发生了打架。后面大概过来二十多分钟,某派出所的和吕某某家人就来了,吕某某家人和后某某、包某某就打起了,后某某把一个个子不大的年轻人推着走了,后面郎某某拿着一根三角铁,把后某某的腰里捣了几下。后某某和张某某也一个把一个互相撕扯着用拳头捣对方,后面包某某、后某某也被打伤了。7、证人张某某证言,那天下午6点半左右,他儿媳汪某某打电话说他妻子被申都乡的人打了,他就赶紧回家后和儿子张某某、儿媳汪某某报了警并到了现场,他看见吕某某在路边躺着,他就去问谁打的人,这时后某某从旁边走过来,他就和后某某相互撕扯着对方胸口的衣服,后某某将他胸部打了一拳,在他右大腿上踏了一脚,他将后某某的衣服扯破了,当时他就倒在地上,后面他被人拉到路上了。8、证人宋某证言,2016年7月16下午8点多,他看牛回家的路上,碰见后某某等人,后某某骂他,后面后某某等人又打了他,他没有还手。9、证人汪某某证言,那天下午6点左右,她父亲宋某给她打电话说吕某某被人打了,她就给张某某打了电话,后面她就和张某某、张某某等人一起去看吕某某,到现场时,他看见吕某某躺在路边,她当时领着孩子没有跟过去,双方就相互撕扯着打对方。10、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7月16日17时许,他提水的时候看见乔某和吕某某倒在他家地上,不远处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躺在草地上,那个人额头上有伤。一阵子,申都乡的一个人走到他跟前把他的耳朵用手扯了一下,用脚朝他的腰部踢了一脚,他就倒在地上了。后面他起来就去了他家的活动板房跟前,后面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11、证人乔某证言,那天下午,她在家中听见外面很吵,她就出去看见有一个穿白衬衣的人打他儿媳吕某某,他就出去劝,那个穿白衬衣的就骂她,并将他的腰里打了几拳,她就被打晕了,就什么都不知道了。12、证人吕某某证言,那天下午6点左右,有三个男人走到她家养鸡场,一个说把她们的场子推了养牛呢,之后一个人走过来把她臀部上一脚就把她踢倒了,后面那人还把她肚子右侧一脚,她就倒地了。再后面过来了十几个人还把她殴打了几下,之后她自己就爬到了路边。13、证人季某证言,那天下午7点左右,她干活回家经过某乡石家台熊湾的时候,她听见有人吵架着呢,她就过去劝,她过去看见公路对面的草地上躺着一个人,头上在流血,一个某乡的年轻人把一个申都乡的年轻人在腰部用三角铁打了好几下,一个穿黑色线衣的人指着后某某骂,同时用手扯住后某某的衣领,在后某某的身上打了几拳,还有几个某乡的人也在打后某某,一个穿着警服的民警在劝解着,并用力试图将他们拉开,之后后某某就倒在地上了,她看见一个哈地哈村的人手里拿着一根木棒把后某某捣了几下。14、证人包某证言,2016年7月16日19时许,他在熊湾干完活,刚走到公路上,他看见张某某妻子在路边躺着,草地上躺着一个额头上正在流血的人,这个人旁边围着后某某等人,后面张某某就和后某某相互撕扯在了一起,他就去了路上,他站在路上看见很多人参与打架,场面比较混乱。15、证人乔某某证言,那天下午,他在地里干活,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妻子被人打了,叫他去看一下,他到那里后看见有很多人,张某某的父亲指着一个穿着白色短袖的人说打了自己,张某某冲过去将那人的衣领撕扯住了,互相发生了打架,在场的民警和许多人都围上去拉劝。16、证人包某某1证言,2016年7月16日下午7点左右,他干完活回家,经过某乡石家台村熊湾的时候,看见张某某和公安民警到羊场的草滩上去了,他也就跟过去,到现场后张某某和申都乡穿白色半袖衬衣的人厮打在一起,郎某某手里拿着一根三角铁在草滩上站着,他没注意郎某某有没有打人。17、证人石某某证言,那天下午7点多,他听见吵架就出去看,看见张某某媳妇骂宋某某着呢,后某某就把张某某的兔场围墙踏了两脚,张某某媳妇拿了一个石头跑到宋某某羊场的大门上,后某某把张某某媳妇肩膀上扯住并打了几拳头,张某某媳妇就把后某某头上打了一石头,后某某的头被打烂了,双方就报案了。后面张某某和几个人以及派出所的就到了,双方就发生了吵架,派出所的在制止。趁大家不注意的时候一个戴蓝色帽子的人就从草里面拿出来一根三角铁棍,把后某某从后面在腰上捣了几下,和张某某一起来的另一个穿蓝色西装的人拿了一个木棒把包某某肚子上打了几下,他们就赶紧过去把张某某等人拉住并把三角铁和木棒夺下了。打了后某某的三角铁就是围场子的,红颜色,大概有1.5米左右。18、证人焦某某证言,他在浪的时候听见有人吵架,他到现场的时候后某某已经在地上躺着呢,头上在流血,后某某说被一个婆娘打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某那边的人也来的多了,双方就吵着吵着打起了,由于人多都围上去了,具体怎么打的他没看见,之后被警察拉开了,他看见后某某被打倒在地上躺着呢。19、证人后某某证言,2016年7月16日下午,他和后某某等人去看某乡人建的养殖场,后面一个女的就和他们打成架了,后面派出所的和某里的人来了二三十人,张某某和后某某等四人就撕扯在一起了,扯了一会儿,他们四人就全倒在地上了,某里的人就把后某某乱打。20、证人包某某证言,那天下午5点多,他、后某某、后某某、付某某看张某某新建在某村土地上的养殖场,他们就和养殖场里的一个女的发生了争吵,并发生了打架,那女的把后某某头上打了一石头。后面某派出所的和某里的人来了,张某某的父亲指着后某某说把自己的耳朵扯了一下,张某某就和三四个年轻人过来把后某某扯住了,一推就推倒在地,然后二十多人就都围上来打后某某。一个把他从人群中扯出去,另一个在他背上打了两棍,后面包某某1拿三角铁打了他。21、甘肃省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乔某、吕某某、宋某、张某某、后某某、包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2、甘肃省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6]5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3、辨认笔录,证实经付某某、后某某辨认,辨认出郎某某就是当天使用三角铁殴打后某某的人.24、岷县人民医院病历、出院证明、门诊收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鉴定费发票,证实自诉人后某某在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后某某与被告人郎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致后某某轻伤二级,被告人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自诉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郎某某可从轻处罚。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证据证实张某某参与了此次打架,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郎某某的辩护人何明提出被告人郎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提出自诉人一方在打架中存在过错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及提交的有效票据予以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某无罪。三、由被告人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后某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5001.38元。后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张某某也是参与人员,与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对郎某某量刑过轻,对张某某应判处承担刑事责任。郎某某和辩护人认为,郎某某没有实施犯罪,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鉴定意见存疑,程序违法,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张某某上诉称,郎某某没有打后某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后某某的附带民事请求。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并经过一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后某某的上诉意见,经审理认为,双方发生打架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参与打架,故对后某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郎某某、张某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在打架的过程中,上诉人郎某某供认持三角铁将后某某右腰部捣了一下,与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鉴定意见认定后某某的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并无不当。本案属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没有超审限审理。原审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刑罚适当。故上诉人郎某某、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昱东审判员 邢建新审判员 孔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