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梁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梁井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927号原告:赵永刚,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告:梁井冬,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赵永刚与被告梁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井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梁井冬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4,080.00元;2.要求梁井冬承担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1日,梁井冬在赵永刚处借款40,000.00元,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梁井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11日,梁井冬在赵永刚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2011年4月18日还款,梁井冬给赵永刚出具借据1份。赵永刚诉至法院要求梁井冬给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4,080.00元。本院认为,梁井冬在赵永刚处借款40,000.00元,给赵永刚出具借据1份,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梁井冬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赵永刚要求梁井冬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4,0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井冬给付原告赵永刚借款40,000.00元;二、被告梁井冬给付原告赵永刚借款利息4,080.00元;以上款项合计44,0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0元;保全案件受理费461.00元,由被告梁井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