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小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02号罪犯张小兵,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未退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张小兵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出赃款、赃物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小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小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