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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生琴与马春梅、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生琴,马春梅,李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生琴,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颜林(系马生琴女婿),男,青海省贵南县草业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梅,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葛明骏,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文祥,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代理人:李上萍(系李文祥姑姑),女,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源县。上诉人马生琴因与被上诉人马春梅、原审被告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生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颜林、被上诉人马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明骏、原审被告李文祥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基础法律事实。原告马春梅起诉要求被告马生琴和李文祥的理由是二被告系债务人李上新的法定继承人,应对李上新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一审法院没有对原告的诉求是基于李上新的生前债务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进行审查和释明。2.审理方向偏离当事人的诉求和事由。因为李上新的生前债务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本案中清偿债务的主体和清偿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马春梅的诉求中并未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马生琴对李上新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而是以马生琴和李文祥是李上新的继承人为由要求对李上新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但一审法院没有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和事由进行审理,也未查清李上新的生前债务性质以及遗产的相关情况。3、李上新死亡后,其继承人并未就遗产问题进行处理,在李文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上新的遗产并声明不承担李上新生前债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李文祥没有继承李上新的遗产并判决李文祥不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夫妻债务案件的相关规定对案涉各方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仅凭已死亡的李上新具名的借据认定李上新的生前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由马生琴全部偿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生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元泰审判员  柳香芳审判员  马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