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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廷平、马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廷平,马庆林,耿风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廷平,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锋,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林,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风兰,女,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马庆林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庭,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实习),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廷平因与被上诉人马庆林、耿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廷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峰、被上诉人马庆林、耿风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庭、郭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廷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霞审判员  王华审判员  贾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