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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敏与江海浪、刘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江海浪,刘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1286号原告:王敏,男,195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珍芹、王梦静,淮安市淮阴区���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海浪,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刘松平,女,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王敏与被告江海浪、刘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海浪、刘松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1年5月13日、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60000元。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江海浪未作答辩。被告刘松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被告刘松平��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敏叁万元整。2011年5月27日,被告刘松平又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敏叁万元整。另查明,两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12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江海浪曾向原告还款1000元,是被告刘松平让江海浪还款的。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可证明被告刘松平向原告借款合计60000元,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刘松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借款返还等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原告自认,本院确定被告已还款1000元,故被告刘松平还应向原告返还借款59000元。关于被告江海浪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借条上无被告江海浪签字,无法认定被告江海浪属共同借款人。另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刘松平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不能确定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江海浪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松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敏借款5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刘松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颜从年审 判 员  谭云云人民陪审员  李智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