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韩艳与刘婧、俞在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刘婧,俞在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艳。被执行人:刘婧。被执行人:俞在奎。韩艳与刘婧、俞在奎为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鄂062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权利人韩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9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俞在奎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元,直至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履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