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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熊玉宏、吴为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宏,吴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熊玉宏,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被执行人吴为民,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熊玉宏申请吴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执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为民应支付申请人熊玉宏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为民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