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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社香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社香,刘永强,张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社香,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刘永强,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被执行人张文艳,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系刘永强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社香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社香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