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社香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社香,刘永强,张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社香,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刘永强,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被执行人张文艳,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系刘永强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社香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社香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