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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杜宇翔、四川香洲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杜宇翔,四川香洲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荐。被执行人杜宇翔。被执行人四川香洲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杜宇翔、四川香洲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香洲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43400.62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