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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39号原告:丁某某,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