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39号原告:丁某某,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