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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波,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棋友,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祝金,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号**幢*单元***室。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3)宁裁字第418-09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徐祝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418-09号裁决书由江��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雁审 判 员  钱 俊审 判 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广选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