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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亚平、张军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平,张军彩,贾宗元,贾双友,王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平,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张军彩,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赵县。申请执行人:贾宗元,男,汉族,201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赵县。申请执行人:贾双友,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赵县。被执行人:王振学,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振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振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振学名下的冀A×××××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王振学负责保管。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杜战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