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振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振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振荆,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云阳镇恒雪面粉厂司机,住南召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振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振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秦振荆驾驶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往南召县小店乡皇城村送馒头,行驶至南召县云阳镇河西信用社门口路段时,将步行的云阳镇小关居委会居民李某(殁年27岁)当场撞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秦振荆驾车逃逸。经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李某系头颅崩裂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振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月3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秦振荆赔偿被害人亲属51万元,车主云阳恒雪面粉厂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共计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0元并全部履行到位,被害方亲属对秦振荆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秦振荆任何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振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万朋、赵飞、刘东等人的证言,并有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振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振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秦振荆能自愿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受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认为,对秦振荆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秦振荆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振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郝 霞代理审判员 景 辉代理审判员 蒙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兴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