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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新贵、王加旺等与王成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贵,王加旺,王成轩,王成德,王新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33号原告:王新贵,男,194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单县,住单县。原告:王加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胜,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轩,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王成德,男,194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王新刚,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贵、王加旺与被告王成轩、王成德、王新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贵、王加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贵、王加旺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新贵、王加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