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亚洲与上蔡县爱来客牛肉面馆、葛彭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洲,上蔡县爱来客牛肉面馆,葛彭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483号原告李亚洲,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爱来客牛肉面馆。经营场所: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北大街大寺巷*号。经营者葛彭涛,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百尺乡葛湾村。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5********。被告葛彭涛,基本信息同上。原告李亚洲诉被告上蔡县爱来客牛肉面馆、葛彭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李亚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亚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李亚洲负担。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