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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红伟与田兴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伟,田兴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高红伟,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平阴县龙。被执行人田兴晶,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高红伟与田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870元,邮递费60元,未执行标的的总额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870元,邮递费60元。本案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岭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