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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汉章与刘丽萍、蔡洪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章,刘丽萍,蔡洪英,龚玲,刘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089号原告:刘汉章,男,汉族,1946年8月4日生,初中文化,养护段退休职工,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刘丽萍,女,汉族,1979年12月13日生,中专文化,贵阳钢铁厂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蔡洪英,女,汉族,1958年5月2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第三人:龚玲,女,汉族,1984年4月1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现住兴义市。第三人:刘燕,女,汉族,19759月27日生,中专文化,水城殡仪馆职工,住贵州省水城市。原告刘汉章诉被告刘丽萍、蔡洪英及第三人刘燕、龚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汉章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