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庆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庆彬,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庆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庆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吴庆彬路过桂平市商贸城雅迪电动车专卖店时,窥见该专卖店门前电动车的座位上放有一台手机,遂起贪念,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徐某放在该处的一台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39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追缴回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徐某。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侦查出警到将被告人吴庆彬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庆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警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告知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4的证言,被告人吴庆彬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庆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庆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庆彬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庆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庆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