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谢荣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谢荣伟,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卓安军。委托代理人:叶劲松、张熙。被执行人谢荣伟,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郑慧,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币659047.1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990.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荣伟、郑慧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海派风范茗园3幢1单元2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恩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