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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萍与刘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刘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233号原告李萍,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志岗,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李萍与被告刘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时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