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焦振东与张利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东,张利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99号原告焦振东,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利君,女,49岁,汉族,居民。原告焦振东与被告张利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焦振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振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振东负担。审判员 陈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