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蓝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宏腾炉具配件店、杜晓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蓝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顺德区容桂宏腾炉具配件店,杜晓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2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蓝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宝西路3号E座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何淑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全,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德区容桂宏腾炉具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桥珠北路***号首层之一。经营者:杜晓瑜,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杜晓瑜,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蓝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宏腾炉具配件店、杜晓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蓝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蓝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佘凯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