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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凭祥市华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江惠隆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凭祥市华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江惠隆物资供应站,樊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华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火车南站大院。法定代表人:叶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天文,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江惠隆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柳州市水南路221号灯台花苑6栋1楼7号。负责人:樊慧琳,该供应站投资人。被执行人:樊慧琳,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凭祥市华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柳江惠隆物资供应站、樊慧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江惠隆物资供应站、樊慧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元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