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吴追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吴追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2号。负责人:陈志国,行长。委托代理人:许静波(公司职员),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追娇,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吴追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吴追娇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24885.14元[其中透支本金96221.27元,费用(含手续费、违约金)17549.82元,利息11114.05元],利息、费用(含手续费、违约金)已算至2017年5月31日,此后利息、费用(含手续费、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算至信用卡透支本息还清为止。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吴追娇已于2016年7月26日死亡,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