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荣富与汪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富,汪佑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116号原告:叶荣富,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汪佑平,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富诉被告汪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荣富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荣富负担。审 判 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姜饶伟书 记 员 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