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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桂花与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花,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567号原告:杨桂花,女,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XX鹏,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苏,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加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挺剑,系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花诉被告华尔登实业(南昌)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花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杨桂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50元,退回原告5375元,由原告承担5375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