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建雄与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雄,杨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352号原告:杨建雄,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大北街。被告:杨继红,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临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雄与被告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继红外出未归,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建雄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爱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