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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建雄与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雄,杨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352号原告:杨建雄,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大北街。被告:杨继红,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临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雄与被告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继红外出未归,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建雄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爱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