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玉珍故意伤害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刑申332号原审被告人陈玉珍故意伤害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以(2008)舞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陈玉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以(2008)平刑终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陈玉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98号通知,驳回其申诉。陈玉珍遂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