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春松与林克平、林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松,林克平,林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884号原告:高春松,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克平,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志明,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高春松与被告林克平、被告林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春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春松负担。审判员 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