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赵汝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赵汝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651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府前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86422-9。负责人:邹然,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汝彪,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赵汝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