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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黎永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黎永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9民初4805号 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89223126。 法定代表人:周简,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苏平,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永镒,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永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佳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