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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19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史黑狗与牛许林、李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黑狗,牛许林,李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9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史黑狗,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许家堡村。被执行人:牛许林,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村。被执行人:李培庆,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北街村。本院在执行史黑狗与牛许林、李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李培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培庆于2017年6月8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培庆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培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的存款10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如意 百度搜索“”